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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执行机构监督制约规定出台

2000-12-06 来源:生活时报 实行主执行官负责制 回避制度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法院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规范了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据介绍,按规定,今后北京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主执行官负责制,同时,配备其他执行人员协助其工作。主执行官的职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负责办理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当事人重要异议等情况的审查及其裁定的制作,以及对执行和解案件进行审查;二是负责办理除上述职权范围以外的案件执行工作。而上述两部分职权不得由同一主执行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行使。

同时,规定要求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执行案件应当按照收案的先后顺序依次排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自行保管、使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被扣押的财产,应设专人管理。对已经扣划到法院账户上的执行案款,应自扣划之日起30日内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对不能即时发还的执行案款,应及时交法院财务部门保存。对各项执行行为,应当及时制作相应的文书和工作笔录。

这项规定还对执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应在10日内送达执行裁定书。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在立案后15日内采取执行措施。遇有紧急情况,应当即行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案件在法定审限内未结案的,应当向庭长报告未结的情况和原因,庭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及有关规定决定由原承办主执行官限期结案或换由其他主执行官执行。对重大、疑难案件,由庭长向主管院长汇报并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规定还规定了通过听证会形式进行审查的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步骤及执行裁定书的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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